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敬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8910號被告廖敬霖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前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240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7年度偵字第28910號為不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後,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8836號為駁回再議處分後已告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中扣得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
0.5240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0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
㈡然本件聲請沒收銷燬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
淨重:0.5240公克),業經本院於108年9月20日以108年度簡字第5449號判決宣告沒收銷燬之(即被告另案犯施用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並於108年10月26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既前經宣告沒收銷燬,自無重複宣告之必要。準此,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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