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92號原告 賴虹華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8月31日具狀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所指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8569號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 游盛麟 即 游銘顯 財產部分之客觀約略價額。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