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261號債權人 鄭鴻範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葉林麗.KA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且債務人身分不明亦無戶政資料可供核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業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依前開說明,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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