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 蕭茂瑞 被告祭祀公業法人嘉義市 蕭保合 法定人 蕭政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蕭茂順 係被告之派下員,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准予蕭茂順入書山祠四房牌位(祖龕)嘉義市○區○○里○○路○○○號等語,依原告訴之聲明,在性質上,應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