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附民原告 林秋伶 附民被告 杜德賢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吳錦佳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