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32號原告 張育懷 被告 鄭靜慧 (原名 鄭靜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起訴之原因事實,其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未詳,核與前開起訴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該裁定業於111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住所,然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