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4號原告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代表人 戴建有 訴訟代理人 鍾繼輝
張雅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諺 、 王麗華 間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原告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