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伯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伯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伯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①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07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2年5月,受刑人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79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②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接續在法務部○○○○○○○○○○○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95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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