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被告 張智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