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9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雅齡 債務人林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壹拾柒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貳萬陸仟零捌拾玖元部分、②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玖拾貳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①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一、②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