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32號聲請人燕京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宏 訴訟代理人 王淞 得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臺灣銀行股份有限│臺灣銀行│100年4月22日│50,000元│AG0000000│││公司採購部 劉景榮 │武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