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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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救字第5號聲請人 張欣蘋 代理人 戴美雯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相對人 黃聖佑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惠松 相對人 陳昱宏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秋美
陳建霖 相對人 鍾凱翔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俊鵬 相對人 江宇哲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兆豐
黃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以為釋明,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