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 黃揚富 相對人 林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4月1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以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以112年8月11日新院玉民寶112司拍108字第03120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於112年8月18日合法送達予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112年度司拍字第108號附表: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單位:平方公尺)1新竹縣新埔鎮遠東11281,192.810000分之290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04遠東段1128地號------------文山路亞東段41巷80弄13號三樓住家用、鋼筋混泥土造、5層三層:76.93合計:76.93陽台8.59㎡,含共有部分221、222、223建號,及一切附屬建物全部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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