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3號上訴人 李明富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志輝 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