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746號上訴人台灣牛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鳳
溫淑容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 律師上訴人 陳桂蘭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粘銘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邱琦
法官高明德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蘇秋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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