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746號上訴人台灣牛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宜蘭縣○○鄉○○路00巷0號00樓之00法定代理人 黃錦鳳
溫淑容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 律師上訴人 粘銘昌
陳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