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度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各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所示各罪刑,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為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652號簡易判決(如附表編號6所示),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存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四、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9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共5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1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
120日在案。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附表編號1至6原所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及編號7所示罪刑合計為拘役175日,但因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不得逾120日,故以拘役120日計之)。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手法、相隔時間及侵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拘役45日,共│107.10.19│臺中地院│108.09.03│同左│108.10.21││││2罪,如易科│107.12.08│108年度│││││││罰金,均以新││中簡字第│││││││臺幣(下同)││1911號│││││││1千元折算1│││││││││日││││││├─┼──┼──────┼─────┼────┼─────┼────┼─────┤│2│竊盜│拘役55日,如│107.05.02│臺中地院│108.11.04│同左│108.12.06││││易科罰金,以││108年度│││││││1千元折算1││沙簡字第│││││││日││391號││││├─┼──┼──────┼─────┼────┼─────┼────┼─────┤│3│竊盜│拘役45日,共│107.12.26│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罪,如易科│107.12.19││││││││罰金,均以1│││││││││千元折算1日││││││├─┼──┼──────┼─────┼────┼─────┼────┼─────┤│4│竊盜│拘役55日,如│107.07.14│臺中地院│108.12.16│同左│109.01.30││││易科罰金,以││108年度│││││││1千元折算1││中簡字第│││││││日││2682號││││├─┼──┼──────┼─────┼────┼─────┼────┼─────┤│5│竊盜│拘役40日,如│108.02.16│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6│竊盜│拘役59日,如│107.12.10│臺中地院│109.01.20│同左│109.03.10││││易科罰金,以││108年度│││││││1千元折算1││中簡字第│││││││日││2652號││││├─┼──┼──────┼─────┼────┼─────┼────┼─────┤│7│竊盜│拘役55日,如│108.10.03│士林地院│108.12.27│同左│109.03.02││││易科罰金,以││108年度│││││││1千元折算1││士簡字第│││││││日││8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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