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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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 巫宇軒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龍勇廷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411建號建物(下與前開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龍勇廷、林**(即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林**之人別資料及住居所。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