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2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芸芸 上列聲請人與 李宗益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請求標的欄漏未記載利息計算方式,故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
二、經核,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新臺幣851,129元,然依借款訊息紀錄所載,本件借款金額僅700,000元,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851,129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相關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