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0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列聲請人與 黃庭芳黃瑞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債權讓與通知函雖送達債務人戶籍地,然為查無此人,故尚難謂業以合法送達債務人,故請將通知函重新送達債務人居所地,並應提出係爭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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