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623號債權人 鍾志文 債務人 莊寶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柒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8年度司促字第8623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08年1月14日│620,000元│108年4月9日│0000000││1│││││├─┼───────────┼───────────┼───────────┼───────────┤│00│108年2月15日│150,000元│108年4月9日│0000000││2│││││├─┼───────────┼───────────┼───────────┼───────────┤│00│108年2月15日│150,000元│108年4月9日│0000000││3│││││├─┼───────────┼───────────┼───────────┼───────────┤│00│108年2月15日│200,000元│108年4月9日│0000000││4│││││├─┼───────────┼───────────┼───────────┼───────────┤│00│108年3月4日│750,000元│108年4月9日│0000000││5│││││├─┼───────────┼───────────┼───────────┼───────────┤│00│108年4月18日│300,000元│108年4月18日│0000000││6│││││└─┴───────────┴───────────┴───────────┴───────────┘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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