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73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王冠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惠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其它足以釋明系爭本票為借款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若無,請補本票之提示日,並撤回違約金之請求(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