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九五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就傷害部份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恐嚇部分,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一號案駁回上訴確定)。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