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1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4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9901585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7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幸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