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320號債權人 洪廷祥 債務人 王冠昱 債務人 宋沛晞 債務人 馬淑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債權人所提之支票票號分別係YMA0000000、YMA0000000、YMA00000000紙金額共58萬5000元(即本件請求之金額),發票人均為王冠昱、背書人均僅有宋沛晞。馬淑媛未於上述三紙支票上為發票或背書等票據行為,請 陳明 馬淑媛就票款58萬5000元應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否則請撤回此部分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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