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28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7、28、30樓非訟代理人 郭偉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康家蓁 (原名: 康玉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