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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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06號原告福信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圳斌 被告 巫新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巫新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巫新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8,800元,應繳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