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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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育霖
樓4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
8月22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石蕙慈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