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977號債權人 賴新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信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黃信偉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
㈡提出債務人黃信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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