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8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伊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874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67,952元民國110年3月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75%00282,041元民國110年3月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