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973號債權人晉得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伶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崴霸有限公司王羣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債權人確認本件支付命令請求系依「先位聲明」抑或依
「備位聲明」所載請求?又請確認備位聲明中第三點請求是否屬「將來給付」之請求。
㈡請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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