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0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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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0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志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3款前段參照)。是原因事實之表明為聲請支付命令之書狀程式。又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應表明當事人間之契約種類,如係卡債,並陳明何時核卡?卡號為何?債務人何時未依約繳款(即何時屆期未清償)?現存實際債權數額即總請求金額為何?而總請求金額應分別陳明其本金金額,若有諸如已結算之利息、違約金、其他費用等附帶請求亦應具體表明該金額及其請求之利率、範圍(即起迄日)等情。(因上開表明均與所生既判力息息相關)
二、請依上開說明為原因事實之表明(可參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報)。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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