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64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峻弘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玫琪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