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9300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宸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地址,併請提出
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人簽約時仍為未成年人,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資
料。(如: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