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房屋買賣糾紛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 廖秋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冠豫 間房屋買賣糾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