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減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自宏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0年聲減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自宏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羅自宏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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