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825號債權人 洪光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淑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曾淑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646,500元之借據、本票、對話記錄或其他債權釋明文件(據聲請狀所提出之匯款紀錄,尚無法確認匯款原因,及兩造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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