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24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壹佰壹拾柒元之手續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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