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23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