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62號原告 蔡泰榮 原告 陳譽銓 原告 何銘恩 原告 陳天福 原告 莊恳祿 原告許 黃淑美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告 陳怡夙陳光亮 之承受訴訟人)
陳鈺欣 (陳光亮之承受訴訟人) 邵冬梅 (陳光亮之承受訴訟人) 陳毅霖 (陳光亮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吳裕朝 被告 王燕莉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訴訟代理人 岳忠樺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秀麗 被告 曾招雄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 律師訴訟代理人 高維志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蔡泰榮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受通知到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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