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18號聲請人 林立欣
林冠霖 代理人 李承書 律師相對人 劉敏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且非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業經原法院於民國108年5月17日,以108年度家救字第78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嗣聲請人對原審於110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自仍為上開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效力所及,而無再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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