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67號上訴人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張雪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吳柏叡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4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7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4,023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9,513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
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