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 方伯中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01日
書記官謝達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