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消債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0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本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本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之結果證明文件及附件之證明(如郵件回執)(如不及取得協商結果,請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其他文件時先行釋明,待有協商結果後儘速補陳)。【聲請人請注意: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進行更生程序前,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應先經債務前置協商程序,如聲請人尚未進行前置協商程序,則請速備齊前置協商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近2年度國稅局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近3個月薪資證明及勞保投保資料等證明文件,向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商業銀行申請進行前置協商程序】。
2.請將聲請人對債權人為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之消費借貸債務列入債權人清冊後,提出「更新後」債權人清冊。
3.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4.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5.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6、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6.99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7.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8.請釋明依法應分擔扶養 周憶珊 、 周政儀 、 周政廷 義務之人數(即尚有何人負擔扶養子女)、分擔之比例、每月扶養周憶珊、周政儀、周政廷支出金額數額為何及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9.聲請人之配偶 陳佳妤 及受扶養人周憶珊、周政儀、周政廷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10.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
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11.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其他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該其他生活費用證明資料影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