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80號原告 陳欽淵 被告 陳欽杰 (即 陳連枝 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玉 (即陳連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桂 (即陳連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麗 (即陳連枝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欽杰、陳秋玉、陳秋桂、陳美麗為被告陳連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該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陳連枝業於訴訟繫屬中,於民國105年7月22日逝世,而陳欽杰、陳秋玉、陳秋桂、陳美麗為其子女,均為被告陳連枝之法定繼承人,有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惟其並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說明,以裁定命陳欽杰、陳秋玉、陳秋桂、陳美麗為被告陳連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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