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9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祚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5年度偵字第6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一零五年度審訴字第九二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祚斌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1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92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王奕勛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