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91號原告 劉德揚 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 律師
莊家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宇洋 (即 吳勝欲 之繼承人)、 吳怡芳 (即吳勝欲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84萬0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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