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121號聲請人 王清松 即財團法人台北青商基金會董事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青商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青商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青商基金會之董事,茲因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7年3月27日召開第12屆第2次董事會,會中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第5條、第7條、第19條條文,並經台北市社會局以97年6月19日北市社團字第09736007300號函同意備查修正捐助章程,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青商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故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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