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4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民國96年11月1日判決確定。竟於緩刑期前即96年8月16日與詐騙集團成員冒充戶政所人員、警員、檢察官而僭行其等職權,詐騙被害人童幼舟,故意犯行使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2月19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53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於97年3月17日判決確定,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4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96年11月1日判決確定。其於緩刑期前於96年8月16日、96年8月17日故意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2月19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5305號判決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三年,於97年3月17日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二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本件聲請人於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305號判決確定後六月內,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