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97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976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乙○○
27、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雅姿